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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商业贿赂典型案例通报
全市商业贿赂典型案例通报
文章来源:济宁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6-8

全市商业贿赂典型案例通报

 

      近年来,商业贿赂日益蔓延,严重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侵犯了合法经营者的正当权益,阻碍了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成为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焦点难点问题。我市按照中央、省委的统一安排和部署,重拳出击,严厉打击商业贿赂犯罪,重点查处了一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参与或干预企事业单位经营活动,牟取非法利益,索贿、受贿的商业贿赂案件。为警世后人,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现将部分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汶上县卫生局原局长兼汶上县人民医院院长路则亮受贿案。

路则亮,男,生于1953年11月13日,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1992年7月至2000年12月任汶上县人民医院院长,2000年12月至2002年9月任汶上县卫生局局长兼汶上县人民医院院长,2002年9月至案发任汶上县卫生局局长,汶上县第十五届人大代表。

2001年,时任汶上县人民医院院长的路则亮,利用本院购买CT机之机,一次性非法收受济南某医疗仪器有限公司经理所送现金10万元人民币;2002年-2004年,在任汶上县卫生局局长期间,利用职权,在人事安排、职工调动、本系统小项目基本建设和办理执业许可证过程中,非法收受当事人所送现金7.8万元人民币。

此案由汶上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2004年12月3日,汶上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路则亮有期徒刑10年,追缴全部赃款。路则亮服从一审判决,未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案例二:曲阜市师范附属小学原校长冯庆梅受贿案

冯庆梅,女,生于1952年5月27日,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曲阜师范附属小学原校长。 

2004年,在曲阜师范附小操场建设工程中,冯庆梅为曲阜某公司提供承建和结算便利,于2004年11月1日和2005年1月28日分别收受该公司所送感谢费存款单3万元和5万元。冯庆梅将3 万元存单于11月3日以自己的名字转存,将5万元存单借给自己的妹妹使用。

此案由曲阜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2005年7月25日,曲阜市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冯庆梅有期徒刑5年,追缴全部赃款。冯庆梅服从一审判决,未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案例三:梁山县畜牧局原局长贾祥福受贿案

贾祥福,男,生于1958年4月11日,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梁山县大路口乡贾固堆村人。1998年9月至2003年8月任梁山县畜牧局局长,济宁市第十四届人大代表。

1999年12月13日,梁山县某集团公司的袁某为承接县畜牧局综合楼的附属工程,于晚8时许在贾祥福家里送给贾现金3万元人民币。后经贾祥福提议,该附属工程交由袁某承建;2002年3月4日,袁某拿着填好的5万元的领款单找贾祥福签字,贾以没钱为由拒绝签字,袁便将5万元的领款单留在贾处。同年6月份,袁某为酬谢贾在承揽工程中提供的便利和及时要回剩余工程款,提出将此5万元领款单送给贾祥福。8月26日,贾祥福在领款单上签字后,让其妻刘某通过梁山县畜牧局出纳员将5万元领出,用于老家翻盖房子等支出。

此案由梁山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2003年9月29日,梁山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贾祥福有期徒刑5年,追缴全部赃款。贾祥福不服一审判决,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3年12月11日,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四:兖矿集团东滩煤矿原副矿长程冠国受贿、挪用公款案

程冠国,男,1967年12月9日出生于山东省宁阳县,汉族,大学文化,2002年6月9日被任命为兖矿集团东滩煤矿副矿长,分管基建、后勤、环保、土建队等工作。

2004年底,程冠国为感谢兖矿集团总医院一副院长为其父治疗时提供的帮助,安排正在东滩煤矿承揽工程的某公司项目部经理徐某购买价值3500元的三星牌手机一部,送给该副院长。

2004年10月,承揽东滩煤矿工程的某多种经营公司经理路某,以看望程父亲的名义,在程家里,送给程冠国现金10000元人民币;2005年1月,在程冠国办公室,路某以为程冠国解决其父前往重庆看病的飞机票、住宿费及其他费用的名义送给程冠国现金14000元人民币。

2004年8月程冠国在重庆西南医院为其父治疗期间,在该院一楼大厅,收受在东滩煤矿承揽工程的邹城某公司经理侯某以看望其父名义所送现金10000元人民币。2005年春节前,程冠国在办公室收受侯某为感谢其在工程方面的照顾所送现金20000元人民币。

2004年10月,程冠国在其办公室,收受在东滩煤矿施工的个体承包商田某所送“感谢费”现金20000元人民币。

2004年8、9月份,程冠国在重庆西南医院为其父治疗期间,收受在东滩煤矿承揽工程的某建筑装饰公司董事长王某所送现金20000元人民币。

2003年中秋节前,程冠国在办公室收受泰安某公司经理林某为推销水表所送华联大厦购物卡2000元人民币;2004年9月程冠国在家里收受林某所送现金5000元人民币。

2004年春节前,程冠国在办公室收受在东滩煤矿施工的个体承包商田某所送邹城百货大楼1000元购物卡三张,计人民币3000元。

2004年12月9日、2005年1月31日,程冠国两次从东滩煤矿销售“福利煤”款中,挪用212万元,借给个体经营者王某做煤炭生意。

此案由邹城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济宁市人民检察院

提起公诉,2005年12月23日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判处程冠国有期徒刑10年,追缴全部赃款。程冠国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2月10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章录入:雨雨    责任编辑:雨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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